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08 浏览次数: 361

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教职工离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离职类别

第一条调离。是指由人社部门统一调配,以公职人员身份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 辞职。是指在聘用合同期内,由教职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并与学校脱离各种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严重渎职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个人行为,对学校利益或者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试用期不合格的。

()在外单位兼职,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其他情形。

  

第二章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须履行一定的服务年限后,方可申请调离或辞职。否则须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服务年限的规定

  1. 新录用教职工的服务年限

新录用教职工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含试用期或见习期),自报到之日起计。进校工作协议对其入职服务年限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1. 国内非学历学位脱产进修培训人员的服务年限

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在校服务年限为2年;满一年的,服务年限为4年。各类进修培训结束后,在服务期内再次参加进修培训的,未满服务年限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1.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年限

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在校服务年限为5年;3个月以下的,服务年限为2年;自费出国()进修学习的,服务年限为学校批准其出国()时间(含延期)的两倍。以上年限均自返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

  1. 获得校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人员的服务年限

在校服务年限为5年,自接受资助之日起计。

(五)人才引进、在职培养博士(后)等其他与学校约定服务年限的,按约定计算。

(六)以上各项服务年限累加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服务年限以为单位统计,服务时间不足一年的,不计入实际服务年限。

第六条 违约责任的规定

凡未满服务年限提出辞职或调离的,须以缴纳违约金的形式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满服务年限的违约金额规定如下(以下金额均按每人每年计)。

  1. 新录用教职工

1万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1. 国内非学历学位脱产进修培训人员

0.5万元。

  1. 公派出国(境)人员

公派出国()3个月(含)以上的,1万元;3个月以下的,0.5万元。自费出国()进修学习的,1万元。

  1. 获得校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人员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人才项目资助的,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

(五)人才引进、在职培养博士(后)等按与学校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第七条 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除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须退回其非学历脱产进修培训、公派出国境学习进修、在职培养博士(后)等期间学校为其承担的全部培养培训费用(含应发工资),具体包括:学校支付的项目资助费、各项培训费以及享受学校工作量减免产生的津补贴或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基本工资除外)。已享受安家费的,须按比例退回。

第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当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否则须经学校同意并调整好教学任务后,方可申请离职。以学校名义承担科研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任务,否则须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按规定程序更换负责人后,方可申请离职。与学校签有其它各种协议的,应按协议规定完成所有约定事项;未完成协议约定且坚持申请离职的,应经学校同意免除其相关责任,或与学校协商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方可申请离职。

第九条 离职人员在履行违约责任、厘清并移交工作任务后,学校方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或失联的离职人员,学校将从其尚未结算的职工工资、奖金中予以扣除。无尚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或尚未结算的工资、奖金不足以履行违约责任、支付培养费的,学校将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离职手续

离职手续主要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单位须负责确认交割离职教职工的学校资源占用情况,包括工作移交、资产房产清退、款项结清、户籍迁出、组织关系转移、卡网车辆信息注销等。

第十条 调离与辞职人员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一)个人申请。离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提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辞职(调动)申请表》。教职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二)用人单位审核报送。用人单位接受离职申请一月后,单位负责人须在一周内完成审核,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相关单位核实报批。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按第五至八条核实,包括核准服务年限、确定违约责任、核算培养培训费用等,并按学校规定清算工资津贴等款项。双方签署明确意见,再报学校审批。

(四)事项险金交割。获批离职的,应在十五天内完成离校手续。离职人员应及时履行违约责任,完成工作移交,办结与学校各项资源的交割手续。人事处按规定办理工资核算、社保、职业年金及公积金中断等。

(五)离职手续办理。调离人员凭《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和金华市人社局开具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到人事处开具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并调档。辞职人员凭《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到人事处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档案转移到金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辞退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一)所在单位将辞退人员的详细情况说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牵头相关单位核实无误后,报学校审批。

(三)获批后,按辞职(调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学校原因被辞退的,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符合第三条第一至第四款情形或其他违纪原因被辞退的,学校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的人员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学校其他处级、科级干部在任期内申请调离、辞职的,须经组织部等部门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按离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离职的,须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离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带走学校或与学校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并须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学校相关部门在办理资源交割手续时,要做到交割彻底;若学校资源遭遗失或损坏的,须先履行赔偿责任。配偶、子女属照顾性安置的,或同在本校工作且符合同留规定的,须同时调离或辞职。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

第十六条申请离职未获准的,用人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符合辞退标准的,学校按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因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及时导致学校损失的,单位负责人须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十八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申请调离或辞职的,由学校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正式在编职工,因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辞职调动申请表.docx

附件2:教职工离校履责情况审核确认表.xlsx

附件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流程.doc

附件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通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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